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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十九期) ——备案申请表专题

2025-11-20 16:25 来源: 【字体:  


备案申请表常见问题举例

举例(1):某化妆品为“xx芦荟凝胶”,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为“面部”,产品使用方法为“早晚清洁爽肤后,取黄豆大小凝胶,厚涂至完全覆盖需要处”。

存在问题:使用方法的作用部位描述为“需要处”,作用部位不明确。

整改意见:请于使用方法中明确作用部位,如“厚涂至完全覆盖面部需要处”。

举例(2):产品名称为“xx植物除味保湿沐浴乳”,功效宣称包含“除臭”,作用部位为“全身皮肤”,使用方法描述为“1.取适量沐浴乳于湿润的浴球或手上。2.搓揉出丰富泡沫后,均匀涂抹于全身……”。

存在问题:功效宣称包含“除臭”,作用部位及使用方法包含手、足,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手、足部位。

整改意见:请确认本品功效是否包含除臭,如不包含,请修改功效宣称,删除“除臭”,产品名称中的“除味”相应修改;如包含除臭,请修改使用部位,使用部位不应包含手、足。

举例(3):某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申请人在《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差异情况说明”中说明再次备案产品为“配方升级”。

存在问题:“配方升级”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整改意见: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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