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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三十期)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专题

2025-12-10 09:25 来源: 【字体: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常见问题举例

举例(1):某化妆品名称为“xx身体乳(滋润型)”,后缀名“滋润型”指产品具有保湿功效。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四)规定: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产品后缀“滋润型”为功效词汇,不属于上述内容,请修改产品后缀名。

类似问题:“xx洗发露(控油去屑)”,后缀名为功效宣称;“xx护手霜(橄榄)”,后缀名为原料名称;“xx洗发乳(xx公司)”,后缀名为经销商名称。以上后缀名均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四)的相关要求。

举例(2):某化妆品名称为“xx医xx”“xx医”为商标名。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一)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商标名“xx医”涉嫌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不得作为化妆品商标名使用。

类似问题:商标名含“药”“药物”“药用”“李时珍”“老军医”等内容,涉嫌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不得作为化妆品商标名使用。

举例(3):某化妆品名称为“xx无香面霜”,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产品标签中解释“无香”是指无香精成分。

整改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五)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签宣称“无香”是指无香精成分,涉嫌贬低其他竞品,请修改产品名称。

类似问题:产品宣称“无色素”“不含防腐剂”“无ZPT(吡硫鎓锌)添加”“无酮康唑添加”“无姜等刺激性植物成分”等,均涉嫌贬低其他竞品。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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