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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问药答|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 (变更有效期篇)

2025-09-04 16:08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帮助我省上市许可持有人顺利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结合目前对变更分类及变更研究的认知,汇总解答药品上市后变更发现的共性问题,供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

本期重点汇总解答药品上市后变更有效期共性问题:

1.稳定性研究结果与稳定性研究方案不一致。

申请人应按照方案进行有效期研究考察,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条件、重点考察项目及考察时间点应满足《中国药典》指导原则及制剂通则中相关要求,长期稳定性考察时间点应至少包括拟变更效期时间点。若采用注册申报批或报一致性评价批进行变更有效期研究,应明确稳定性试验方案中的关键信息(如考察项目及限度、考察条件等)是否与CDE批准的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应标出并说明原因。

2.稳定性研究用样品的代表性不明确。

申请人应明确稳定性考察所用药品的处方、批量、生产工艺步骤及工艺参数、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是否与品种获批注册或一致性评价信息保持一致,明确稳定性研究用样品具有代表性。

若某品种存在多种包装材质类型,申请人应对采用每种包装材质进行稳定性研究,并在备案内容中明确该品种本次变更有效期的具体包装。

3.检验结果数据不清晰。

应如实提交稳定性研究数据,检测结果数据变化体现该品种稳定性变化趋势的考察项目(如水分、pH值、崩解时限、含量测定、有关物质等)不建议采用“符合规定”等模糊表述,应明确其具体检测数值;申请人应对比效期末与0个月稳定性数据并进行稳定性变化趋势分析;若拟变更效期时间点的检测结果接近标准限度,建议必要时增加考察时长,充分评估变更合理性。其他类变更若涉及稳定性研究,原则上要求与本条一致。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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