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变更化学原料药生产批量需要注意什么?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对已上市化学原料药批量变更分类有明确规定:批量变更在原批准批量的10倍以内(包括10倍)属于微小变更,在原批准批量的10倍以上的属于中等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化学原料药的批量变更往往关联生产设备、工艺参数以及生产工艺反应试剂、溶剂种类、合成路线等的变更,因此应关注关联变更的变更类别。若关联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连同批量变更一并申报补充申请;若关联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应连同批量变更一并申报备案;若批量变更和关联变更均属于微小变更,申请人应在完成研究验证工作后在年报中进行报告。
问题2:无菌药品和原料药的生产批次应如何划分?
答:1.除另有规定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
(2)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原料药生产批次的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问题3:某化药为特殊剂型制剂,通过总混增大批量,总混前每料的制备工艺不变,是否可以判定为中等变更?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特殊剂型制剂(如复杂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生产批量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主要是基于产品特点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的,与增大批量的方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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