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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十五期)                ——产品标签专题

2025-08-20 13:30 来源: 【字体:  


问题1:若化妆品标签存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瑕疵,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改正措施?

答: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可以重新印制标签,也可以通过粘贴覆盖的形式对瑕疵进行改正,但改正后的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问题2:化妆品标签标注净含量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包装展示面上标注数字和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使用片、张、枚等。

2)对于套装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问题3:化妆品中是否存在“食品级”化妆品?

答: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配方、工艺、使用、贮存等。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一些可食用或者在食品中广泛存在的物质被收录为化妆品禁用原料,比如魔芋、维生素K-1等。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问题4:儿童化妆品标签与普通化妆品标签有什么不同?

1)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3)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且驻留类产品中>0.001%,或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在标签全成分中标注具体香料组分名称或在标签其他位置处标注;

4)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婴幼儿”使用的粉状化妆品中含“滑石:水合硅酸镁”的,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等警示用语;

5)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时,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

6)对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的儿童化妆品,应当明确使用场景,并标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问题5:儿童化妆品标志在产品标签中有什么要求?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小金盾”作为儿童化妆品的专属标志,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的左上方进行等比例标注,清晰易识别。儿童化妆品标志整体采用金色,对配色信息不做强制要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实际包装情况,对颜色和字体进行微调,但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需要注意的是,“小金盾”并非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表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赵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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