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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问药答|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篇(十八) ——备案类变更常见发补问题

2026-06-22 10:57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助力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推进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结合现行政策法规与技术指导原则,梳理汇总近期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常见发补问题解答,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参考。

问题1:贮藏项标示为 常温 室温的药品,开展上市后变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时,试验条件应如何选择?

答:根据《中国药典》2025 年版四部凡例贮藏项下规定“常温(室温)系指10~30℃。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因此,申请人应按照《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及稳定性相关指导原则要求选择合适的试验条件开展上市后变更稳定性研究工作。如贮藏项标示为“常温”或“室温”,申请人应提供在30℃± 2℃65%RH± 5%RH条件下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并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问题2: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中,应如何开展变更前后制剂杂质谱一致性的研究与评估?

答: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中,申请人应结合变更具体情形,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包等杂质引入途径入手,全面评估变更前后制剂杂质谱的一致性,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有机杂质新增杂质水平不得高于ICH Q3A 等指导原则规定的鉴定限度;已有杂质(含立体异构体)及杂质总量均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要求;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处于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实测范围内。

无机杂质与元素杂质:变更后新增的无机杂质、元素杂质,应符合ICH Q3D等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残留溶剂:变更后新引入溶剂的残留量,应符合ICH Q3C等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致突变杂质:应参照ICH M7指导原则开展致突变杂质(含亚硝胺类杂质)的研究考察,必要时建立相应控制策略。

问题32025 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后,持有人药品注册标准与2025年版《中国药典》不一致,如何操作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2025年《中国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质量标准是否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当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执行药典规定。

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

审改:林凯、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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