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注意事项?
答:(1)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并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化妆品商标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化妆品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若产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备案前应先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许可合同可作为备案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保证其合法性并存档备查。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使用证明。
(3)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应清晰,且需确认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处于有效期内。
问题2:产品命名必须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吗?当“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应如何对产品进行命名?
答:(1)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例如口红、护发素等。
(2)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例如:某香水产品含有多个香型,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可将产品命名为“XX香水(桂花香)”“XX香水(玫瑰香)”。
问题3:产品配方中不含黄瓜原料,“黄瓜”仅代表产品香型,产品通用名可以使用“黄瓜”吗?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如产品配方中不含黄瓜原料,使用“黄瓜”仅为描述产品香型的,建议使用“黄瓜味”作为产品通用名,如“XX黄瓜味保湿水”;或将“黄瓜味”作为产品名称后缀,如“XX保湿水(黄瓜味)”。
问题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务必认真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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