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施行后,有哪些配套文件帮助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答:为督促持有人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edDRA编码指南》《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E2C(R2):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BRER)》《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试行)>填表说明》《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等,持有人可参照这些技术文件更好地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二、问:持有人如何按照《规范》要求制定重要药物警戒文件?
答:《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包括审核或签发重要药物警戒文件。
重要药物警戒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
对于跨国企业境外总部起草/签署的重要药物警戒文件,涉及在中国使用的,应当以中文呈现,并由持有人指定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当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持有人应当根据《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持有人提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三、问:持有人用户信息或产品信息变更的审核,是否会影响不良反应报告?
答:对于已经在直报系统中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持有人,变更其用户信息或相关产品信息后(包括添加新注册的产品),无需等待变更信息通过审核即可报告相关产品的疑似不良反应。
对于还未在直报系统中注册的持有人,应当及时进行注册,经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审核通过后,持有人才能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和疑似不良反应报告。
四、问:如何确定进口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递交频率?
答:进口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注册分类和《规范》要求确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或PBRER)的递交频率。按照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包括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批准的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起至少每满1年报告一次,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但在上市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对递交频率有专门要求的,应当按批件要求递交。其他类别的进口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至少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递交。
如果公司统一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频率低于《规范》要求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递交;如果撰写频率高于《规范》要求,持有人可以依据公司统一的撰写频率递交。不接受一次递交多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将多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简单拼接成为一份报告的报告方式。
五、问:如何定义“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中的“重大”?
答:《规范》第二十条要求持有人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持有人应当根据本企业产品安全风险特征以及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判定是否为重大风险、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等。
六、问:《规范》要求持有人定期开展内审,持有人开展内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规范》中的内审是指持有人组织开展的对其药物警戒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核。内审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持有人不断改善和自我提高的过程。
内审工作可以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持有人无论采取哪种组织方式,均应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药物警戒部门组织开展的内部质控活动不属于《规范》要求的内审。
内审应当以防控风险为基础,将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纳入审查范围。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整改并跟踪审查,从而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的效能。
七、问:《规范》对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有何特殊的要求?
答:对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持有人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针对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持有人尤其需要关注:根据品种的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对于新上市的品种增加信号检测频率;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八、问: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如何报告?
答:根据《规范》要求,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因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九、问:持有人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培训?
答:《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26-28条对药物警戒专职人员的资质及培训工作等提出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以提升全员药物警戒认知和水平、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总体目标,持续开展药物警戒培训工作。药物警戒培训每年均应开展,在企业药物警戒体系变动或国家出台新的法规、规范时,酌情增加培训次数。培训形式有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包括企业的员工入职培训和在岗的持续培训,外部培训包括参加监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培训。培训范围应当覆盖所有参与药物警戒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相关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专/兼职人员,以及参与药物警戒信息收集、研究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其他人员。委托开展工作的,根据委托工作的内容和时限,必要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对受托方相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除药物警戒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外,还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需求科学设计,必要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