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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26 15:16

第一部分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一)具体举报事项

1.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2.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3.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4.举报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5.举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举报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7.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8.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9.举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10.举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11.举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2.举报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从事规定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13.举报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14.举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15.举报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16.举报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7.举报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

18.举报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19.举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20.举报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或许可证。

21.举报应当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而不办理。

22.举报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登记证或相关许可证。

23.举报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4.举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法定途径

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

二、举报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行为

(一)具体举报事项

1.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3.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

4.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法》规定范围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6.举报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违法行为。

7.举报合同违法行为。

8.举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9.举报涉嫌垄断协议行为。

10.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1.举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2.举报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13.举报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

14.举报销售商品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15.举报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

16.举报串通招投标行为。

17.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8.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19.举报商业诋毁行为。

20.举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1.举报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22.举报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3.举报违反军服管理行为。

24.举报直销违法行为。

25.举报传销违法行为。

26.举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消费侵权违法行为。

27.举报虚假违法广告。

28.举报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9.举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30.举报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31.举报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32.举报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权益。

33.反映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

34.举报投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35.举报违反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特种设备、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

(二)法定途径

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种子法》《拍卖法》《合同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旅游法》《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军服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

三、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一)具体投诉请求

1.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二)法定途径

向职责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不服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向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第二部分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等行为持有异议。

2.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3.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处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6.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

7.个体户对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有异议。

8.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有异议。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许可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失信联合惩戒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的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商标法》《专利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等。

三、消费投诉处理

(一)具体投诉请求

1.投诉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投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权益。

3.投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当事人利益。

4.投诉销售失效、变质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投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6.投诉市场混淆行为。

7.投诉网络商品价格交易及有关价格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8.投诉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9.投诉拒绝或者拖延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

10.投诉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要求。

11.投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12.投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13.投诉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4.投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法定途径

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

四、行政奖励处理

(一)具体投诉请求

1.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作出行政奖励。

2.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奖励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奖励申请;不服行政奖励行为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五、行政赔偿处理

(一)具体投诉请求

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申请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请求行政赔偿。

(二)法定途径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赔偿法》等。

第三部分劳动人事争议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一、具体投诉请求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录用聘用、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第四部分民事诉讼类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义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民事合法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法定途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

第六部分信访事项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且无法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的请求。

二、法定途径

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信访部门提出。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信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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