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药品、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我局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并经 2021年7月22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通知转至综合执法局。
以上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裁量规则及相关裁量基准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