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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szscqj001/2022-0000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文 号:琼知规〔2022〕2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时效性:

海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知规〔2022〕2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

现将《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 2022 年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县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建设商 标品牌指导站,并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可优先在我省 11 个重点产业园区设立第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产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三、各市县在工作中要明确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职责定位,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合理布局、提供便利、注重质量的 原则,推动工作落实。

四、各市县要加强对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业务培训,指导和 督促商标品牌指导站制定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提升市场主体 商标品牌工作效能,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各市县要及时跟进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成果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将动态跟踪全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附件: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申报书

海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2年5月16日

(联系人:张之飞;联系电话:0898-6533895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商标品牌建设,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 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和《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划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设立、职责、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是指以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为依托, 由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农产品产业集群、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及上述主体与乡镇、街道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体作为建设主体,作为本区域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符合法人设立条件的指导站可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政策支持、建站评定和组织评估。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指导站推荐申报和业 务指导、督促、检查。

各建设主体负责提供场地、人员、经费,制定工作规程, 保障站点顺利运行和宣传推广。

第四条指导站建设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合理布局、提供便利、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报建设指导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区域市场主体对商标品牌指导服务需求明显。

(二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商标品牌服务工作基础,有商标品牌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具备建立台账管理、系统分析数据、 解答常见问题等能力。

(三申报主体能为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 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

(四申报主体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五申报主体规范、诚信、守法,3 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 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指导站申报通知,每年组织 1

次指导站建设申报评定工作。申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商标品牌 指导站建设申报书》(详见附件),并经所在市县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同意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 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建站评定,择优确定建设名单。

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指导站名称及建设主体。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支持以下建站形式:

1. 产业融合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为主要建设主体,兼顾其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农产品产业集群、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主体,融合产业特点和优势,开展指导站建设。

2. 服务叠加型。叠加既有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品牌指导服务。

3. 公共管理型。与乡镇、街道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合署建站,充分依托乡镇、街道综合优势,立足公共管理优势开展指 导站建设。

第九条 指导站提供以下公益服务:

(一组织开展商标品牌、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宣讲,遴选本区域商标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宣传推 广,提升社会公众商标品牌意识。

(二组织实施商标品牌培训计划,有效连接线上线下专业资源,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 动,提升企业商标品牌建设能力。

(三了解掌握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使用等基础 业务流程,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络或商标 受理窗口等途径提出有关申请。

(四)鼓励外向型企业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 打造更多适合国际市场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

(五)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 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协同保护,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六摸清掌握所辖市场主体品牌建设情况,建立工作台 账,定期做好所辖区域工作情况数据分析和工作分析,为政府 及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意见和工作建议。

(七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强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区域公共品牌培育、 保护、运用和管理的新路径、新机制和新模式。

(八)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三月三”节庆活动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地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在政府部门的统筹下组织开展商标品牌营销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多途径提升当地商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九)省知识产权局及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条 指导站提供以下个性化服务:

(一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外包项目,引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常驻提供除公益性服务外的 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服务,对接专业顾问出具企业或区域商标品 牌发展报告,开展一对一等专业化指导培训等。

(二对有需要的产业集群园区或市场主体,帮助其做好各类国家、省、市县层级的商标品牌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三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完善商标注册、续展、使用、许 可、档案记录、风险防范及维权等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商标品 牌管理,培育更多知名品牌。

(四)指导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运用、管理、 推广工作,指导用标主体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授权许可、统一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区域品牌形象和声誉。

(五)有效对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标准制修订专家团 队,引入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指导站应建立日常指导机制、重点联系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工作自评机制。

(一日常指导机制。掌握本区域商标注册基本情况,公 布商标品牌指导站联系电话,对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建立常态化 联系,定期指导帮扶。

(二)重点联系机制。以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重点,推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 业和热带特色高产农业等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探索建立重 点服务对象名录及需求事项清单,通过重点培育指导帮扶,打 造海南品牌。

(三)专家咨询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 咨询制度。各商标品牌指导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为市 场主体提供义务咨询服务。

(四工作评价机制。各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定期进行工作自评,积极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指导站建设成效应列为我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审、知识产权保护考核等重要考核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指导站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建设和日常运营。

第十四条 指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会公共服

务职责,存在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地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导站并进行公告、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知识产权局有权对指导站开展不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建站条件、无法履行指导站职责的,撤销指导站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应及时向所在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省知识产权局报送指导站工作动态,每年 12 月 10 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施行。


附件:海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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