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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核准工作规范

时间:2019-10-24 09:21 来源:

    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核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

第二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海南省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核准。

第三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主体必须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  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企业生产资质、生产职责、食品许可等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核验结果报告

    第七条 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齐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专用标志申请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上以下材料:

    (一)申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请示(附件2)。

(二)由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核验结果报告(附件3)。

(三)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附件4)。

 省知识产权负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处室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专用标志申请,由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产品所在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进一步补正。市县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专用标志申请,应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附件5)。自公告日起核准相关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以公函形式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同步更新。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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