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管理
首页

求教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定性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6 11:52 【字体: 小   中   大

问题:

我是一名市场监管基层执法人员(法制审核员),在办理餐饮单位将农药残留(如豇豆、韭菜等蔬菜类)、兽药残留(如鸡肉、猪肉等肉类)、生物毒素(如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米、花生仁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工成主食或菜肴出售的案件中,发现对这一类违法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认定,一种是认定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理由是:餐饮单位所经营的食品,除极小部分直接供顾客食用外,大部分需要烹饪加工后方可食用,未加工之前均为原料,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也已规定为原料。另一种是认定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已将餐饮服务定性为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也包括原料。归纳起来:餐饮单位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进行加工制售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还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本问题曾留言过,但不知道是否留言成功。

回答:

首先餐饮单位是食品经营者,都按照食品经营行为看待。一、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加工出来的菜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没有加工销售或者加工销售的菜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罚;三、如果经营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那就按照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没收不合格原料及成品(如果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市县年报业务咨询电话|市县登记注册咨询电话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琼ICP备1900326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