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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7 11:56 【字体: 小   中   大

问题: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回答: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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