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加强和规范该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条 专利权、商标质押双方均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事务服务处办理。代办处不予受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材料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在微信预审核服务平台提交专利权质押申请文件,由代办处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通过平台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完善。
(二)初审通过后,当事人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申请文件至代办处窗口。
(三)代办处窗口在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当日完成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网上填写并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2)中国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选择是否提交专利评估报告;
(6)出质专利中包含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1.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
4. 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 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第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在预审核平台填写出质商标查询申请表,海南商标受理点经提交总局商标局查询后,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人。当事人按照《申请文件清单》提交质押申请材料,由商标受理点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通过平台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二)初审通过后,当事人应当通过登记受理窗口递交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相关申请文件。
(三)海南商标受理点在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当日完成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5个工作日内颁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书。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出质人及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
3.出质方和质权方的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主合同、质权合同;
6.出质方、质权方合同签字人的授权文件;
7.评估报告原件,或者双方关于商标权价值认可的书面文件原件;
8.出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关于出质商标权利状况的说明原件;
10.关于出质商标到期续展的声明原件;
11.出质期间新注册近似商标的处置声明原件。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协议或相关变更证明。增加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应当表明变更项目、清楚完整表明变更前后内容,并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1.对于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出质人名称变更的,应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再到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程序
(一)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提交质权登记变更申请。
(二)质权登记变更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三)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注销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注销的相关证明。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提交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程序
(一)质权登记注销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 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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