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是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第2类“颜料,油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6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吉阳某建材销售商行和三亚荔枝沟某装饰材料商行涉嫌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调查,经鉴定,这两个商行销售的立邦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两家商行提供的进货单据,涉案立邦漆的供货商均指向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该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共销售了55桶涉案立邦漆,涉案货值192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涉案货物溯源时发现,进货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执法部门对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而上游供货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商家进行处罚。该案充分说明商家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该类案件的发布,可以极大程度的促进商家索证索票工作,更有利于执法办案机关开展溯源工作。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侵犯“canon”“佳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773357号“canon”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2类“复印机用墨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第182649号“佳能”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9类“复印机设备及其配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4日。
2023年4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海口市某商业城海南科汇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海口市某商厦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canon佳能”NPG-67型号黑色墨粉、青色墨粉、品红色墨粉、黄色墨粉、(白色包装盒)黄色墨粉共计115件涉嫌侵权商品,其中海南科汇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涉嫌侵权商品由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销。当事人海南勤硕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165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办公耗材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机关对此案件的查处,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心,较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同时对于提升该领域市场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
三、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习酒 窖藏1988”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9000975号“习酒 窖藏1988”商标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 酒”类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023年3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经营者的投诉线索称:其商行的供货商麦某胜提供的“习酒 窖藏1988”涉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麦某胜销售给该烟酒行的酒类商品标识为“习酒 窖藏1988”。经查实,麦某胜于2022年2月从微信好友处购进“习酒 窖藏1988”共3箱(6瓶/箱),购进价格为3000元/箱,以3300元/箱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儋州那大某烟酒商行。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4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30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通过从微信好友处购进“习酒 窖藏1988”营销模式,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从中谋利,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成功查办,严厉打击了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从正规渠道购进,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对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938665号“”商标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06日。
2022年12月8日,屯昌县市场监督与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位于屯昌县南坤镇新东路4号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商标假冒“雅苒”牌化肥48包,违法商品货值为1680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肥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假冒化肥严重危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的违法行为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处,依法严惩了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违法行为,对一些心存侥幸制售假冒伪劣的商家起到震慑作用,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农资产品的宣传,引导销售主体合法经营,有效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五、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公司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06日。
2023年3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对位于陵水县中山南路72号的陵水椰林陵城龙雄小百货批发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7号)3476粒,“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5号)2902粒,共计6378粒,货值金额为6500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池是人民群众日常使用较多的商品,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同联动,更加高效、便捷,强化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严厉打击了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地震慑违法分子。同时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提高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六、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交函,对存放有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产品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招远市某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龙口粉丝产品,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印有包含生产商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截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34元。
2023年10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经公告或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没收涉案商品203包、没收违法所得13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对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为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使执法人员、地理标志管理者和使用人有法可依,《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既弥补了法律空白,又在全社会形成正面导向作用。该案通过追溯源头,开展协同执法保护,准确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独有的法治特色,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建设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七、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文昌椰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5200587号“文昌椰子”商标是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在第31类“椰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
2022年12月1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文昌东郊某椰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在纸箱外观上使用了“文昌椰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用于椰子产品包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8010元,违法所得11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纸箱900个,并处罚没款4130元的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侵权的“文昌椰子”地理标志商标是文昌市政府近年打造出来较成功的农产品品牌,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椰子产业,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该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行为对文昌椰子的信誉造成破坏,损害商标权利人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回应了社会关切的侵权假冒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震摄违法者,保护了具有地域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及农民利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及及社会氛围。
八、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查处侵犯“亚运会”标识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杭州亚运会”(第T2020003号)特殊标志于2020年4月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6日。
2023年7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于2022年学院奖秋季赛活动中,向天津创意星球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2022秋季征集活动命题策略单》,在“广告主题”、“传播\营销目的”、“命题要求阐述”等均含有“亚运会”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是海南省首例利用“亚运会”标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亚运会开幕前。当事人开展创意活动的本意是给大学生提供创作平台,增加社会实践,对优秀创作予以奖励,同时以此征集创意反哺企业,达到“双赢”目的。但由于法律观念不强,导致在审核活动策划时把关不严,未经授权使用“亚运会”标识蹭热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教育和引导企业要规范合法经营行为。
九、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公告,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1至45类,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3年2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排浦华之茂贸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分三次从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得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400套,全部为供货方作为当事人购买其他产品的附赠产品,无购进价格。当事人将陶瓷产品作为顾客购买陶瓷锅具产品的赠品赠送,无销售价格,运输破损22套,已赠送350套。上述陶瓷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有“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字样,在内部有标识为“中国夢 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卡片。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含有特殊标志的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识为“盛世中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限量版礼瓷”的陶瓷产品共28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殊标志具有专属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本案当事人擅自将含有特殊标志的陶瓷礼盒产品作为赠品用于其商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打击了非法使用特殊标志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特殊标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南李济酒”假冒专利产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6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对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共销售了100件包装瓶盖处标示有“发明专利号:202110070174.5”字样的“南李济酒”,总价值为19801.98元。“202110070174.5”为专利申请号,截至核查时尚未获得授权。执法人员对海口李济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最终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予公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1.9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案酒将专利申请号当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号标注在瓶盖处,属于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予以没收。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假冒专利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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