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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26 15:00 【字体: 小   中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工作部署,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不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公布8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案例1: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91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三亚天涯区茶叶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价格为280元的中茶大红袍礼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0(内置30),礼盒内装茶叶30小包,未标注净含量。经测量,该礼盒外包装规格为长:340mm,宽:220mm,高:71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38.8%,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案例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91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价格为238元的呈祥如意月饼礼盒,外包装盒标注净含量:1.09千克,生产日期:202398日,保质期:45天。该礼盒内月饼与糖果等产品混装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案例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91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分别陈列有:“大红袍”茶叶3盒,净含量:160(规格:8*20),包装空隙率为67%“正山小种”茶叶4盒,净含量:210(规格:6*35),包装空隙率为49%“金骏眉”茶叶3盒,净含量:120(规格:6*20),包装空隙率为75%。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同时,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发放《关于茶叶过度包装的政策提醒函》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向生产厂家宣传新标准新政策,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意识。

案例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茶行销售过度包装产品案

202391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的四款产品,分别为:红色包装“合利德红 海南红茶”7盒,净含量:90(规格:6*15),包装空隙率为78.9%黑色包装“合利德红 海南红茶”4盒,净含量:90(规格:6*15),包装空隙率为79.11%“五指山红茶”3盒,净含量:120(规格:20*6),包装空隙率为67.9%月饼+红酒混装礼盒18盒。经检测,上述三款茶叶及混装月饼礼盒,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及月饼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和月饼礼盒

案例5: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823日,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县商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所开展联合执法,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三款茶叶:“金骏眉”茶,净含量:250克;“大红袍”茶,净含量:250克;“正山小种”茶,净含量:250克。经检测,上述三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均为6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小于45%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三款20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案例6: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912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大红袍”,净含量:249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68.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案例7: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912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莓茶芽尖·五指山金鼎红茶”,净含量:100克(50×2罐)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7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案例8: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91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公司生产的“大富大贵”月饼,净含量:750(规格:125*6);“吉祥月”月饼,净含量:1千克(规格:125*8);“龙祥至尊”月饼,净含量:1.25千克(规格:125*10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三款月饼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大富大贵”月饼32%、“吉祥月”月饼30.3%、“龙祥至尊”月饼42.6%,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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