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期间,为进一步规范节日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行动,推广“简案快办”模式,从严从速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梦研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1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整改完毕。
案例2: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中长征新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7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3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整改完毕。
案例3: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市福成肥牛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3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整改完毕。
案例4: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屯昌屯城琼香经济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8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整改完毕。
案例5: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海口美兰英敏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2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3日,经监管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整改完毕。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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