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对相关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多家经营主体和个人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3名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予以公布。
一、陈某某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4月24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陈某某开展调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查结果移交至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1349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36元(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所得1349元加无营业执照经营违法所得2087元)、罚款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郑某某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4月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郑某某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43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0元、罚款1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文某某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4月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文某某开展调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查结果移交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查,当事人(未成年人)在未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2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排查和查处力度,并将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向社会广泛征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行为的线索,呼吁包括学校、学生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文身经营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合力,共同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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