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管理
首页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4 16:05 【字体: 小   中   大

  琼食药监食综〔2018〕7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食检中心,各食品药品检验分所,省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年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省局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精神,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工作由省局统筹安排,各市县局除监督、稽查需要,原则上不得再自行组织安排食品抽检监测。如已安排年度抽检监测计划,需在2月28日前向省局报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经省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计划任务

  (一)任务类别

  1.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以下简称国抽)。我省应完成国抽任务2517批次。

  2. 省局匹配任务(以下简称省抽)。我省应完成省局匹配任务3638批次。

  3. 市、县局食用农产品任务。

  我省应完成市、县局食用农产品任务5503批次,市县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品种为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和水产品。

  农产品抽样任务按各市县局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进行分配,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抽检力度。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

  省局可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二)覆盖范围

  抽检对象。计划覆盖全省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往年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见附件2)。各市、县(区)局要追踪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动态变化和市场销售情况,有新增食品生产企业要及时作为国抽任务补充抽检,10月底以前获证的企业都应纳入到本年度抽检计划范围内。

  抽检区域、业态覆盖。抽样地点应覆盖各市、县、乡镇和行政村。流通环节采样涵盖辖区内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应在流通环节抽取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样品,前店后坊或生产产品销售到外省的生产企业,各市县(区)局可到生产环节抽样。在覆盖本辖区所有生产企业的基础上,省匹配任务可抽检一定量的外省产品和进口食品。

  (三)抽检频次

  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在全年均衡分配。对高风险食品每季度抽检1次,每年4次;对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抽检1次,每年2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1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适时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二、部门分工

  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负责以下工作:协调落实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费;每2个月下发月度抽样计划,并督促落实;培训抽样人员;督促检查承检机构开展检验;审核、分发不合格和问题食品报告书或报表信息;每周公布抽检信息;每月上报全省月度统计信息到国家总局食监三司;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定期在系统内部通报抽样、检验情况;撰写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工作总结。

  省局稽查局负责以下工作:跟踪抽检往年不合格企业产品;不定期在流通环节对本省企业产品开展突击抽检;对本单位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理;指导市县(区)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后处置,对市县局不合格食品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纠正市县局对不合格食品的不当处置;每季度通报全省后处置情况;撰写年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报告。

  省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和保化处负责指导市县局对风险监测的问题样品进行后处理;纠正市县局对问题样品的不当处理;分析研判本处室负责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采取监管措施;每季度统计市县局对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汇总给食品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处还负责每月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变化情况上报至国家总局食监一司,并通报给食品综合协调处。

  省局财审处负责落实监督抽样及检测经费。

  省局科信处负责维护国抽数据平台、省抽数据平台和市县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确保稳定运行。

  省食检中心负责以下工作:开展国抽、省抽和市县食用农产品检验;协助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不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每月统计各承检机构检验进度及各市县(区)局退样情况,汇总给食品综合协调处;每月30日前对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检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给食品综合协调处;撰写年度检测数据分析报告。

  5个食药检分所承担周边辖区市县的餐饮食品、冷冻饮品和食用农产品检测任务。每月将收样、检验情况报送省食检中心。

  各市、县(区)局按照月度抽样计划,安排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样、送样;安排专人每日查看国抽、省抽系统,及时领取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报告书(含电子报告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向省局报送食品安全召回信息表。每周公布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信息,每月报送抽检信息统计报表。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案后,及时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三、抽样及送样要求

  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县(区)局要抽调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专业抽样队,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未经省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抽样队人员。所有抽样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移动终端进行抽样,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现场、样品外观、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拍照上传至信息系统。对打印好的抽样单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信息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各市、县(区)局每月要及时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保证全年任务均衡完成。

  四、收样及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如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或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承检机构应当场拒收样品,并书面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承检机构需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告省局,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不合格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

  各市县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开展核查处置,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省局稽查局和各食品业务处室及时审核填报结果。

  六、信息公布

  国抽和省匹配任务中的食品抽检信息由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统一发布,公布内容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应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省局相关处室以及各市、县(区)局和各检验机构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各市、县(区)局每周五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信息,公布信息要按照省局抽检信息格式发布,并安排专人每月22日前向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报送当月抽检信息统计报表。

  省局在“食品抽检信息专栏”公布的不合格样品,各市、县(区)局要在省局公布后3个月内在各自官网公布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进度

  各市、县(区)局要严格按照根据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另行发布的月度抽样任务表的时间节点抽样,并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所有抽样任务应在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

  承检机构应在收样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任务。所有检验工作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二)经费支出

  2018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经费由中央转移地方局和省级财政预算保障。省食检中心根据各承检机构完成提交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任务批次量分别与各承检机构进行结算。

  市、县(区)局的抽样费从省局拨付的监督抽样工作经费中支出。各市、县局需严格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经费管理制度(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抽样经费,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抽样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抽样经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海口局为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标准而另外安排的抽检任务费用,从省财政厅安排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督查考核

  省局将不定期对各承检机构和市县局抽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四)联系方式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联系人:郭春红;联系电话:66834210)、省局稽查局(联系人:金迪;联系电话:66832577)、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办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68646019)。

  附件:1.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

        2. 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市县年报业务咨询电话|市县登记注册咨询电话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琼ICP备1900326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