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三)广告监管
(四)直销经营活动监管
(五)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
(六)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八)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食品销售经营监管
(十一)餐饮服务监管
(十二)缺陷产品召回监管
(十三)特种设备监管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方面的意见建议,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 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 | 办公室 |
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法规处 | ||
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法规处 | ||
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法规处 | ||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法规处 | ||
2、 | 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 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 | 质量发展局 |
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质量发展局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 标准化处 | ||
3 | 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 | 登记注册局 |
承担全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 登记注册局 | ||
承担并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 登记注册局 | ||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 | 登记注册局 | ||
指导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管理 | 登记注册局 | ||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 登记注册局 | ||
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 登记注册局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固体废弃物进口管制(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相关工作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
4 |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 处重大、跨区域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 依法承担省级负责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 | 行政执法局 |
组织查处和督办相关大案要案,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相关案件查处工作 | 行政执法局 | ||
指导市县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查办相关案件 | 行政执法局 | ||
5 | 承担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配合总局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 根据授权,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 | 反垄断局 |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 反垄断局 | ||
依据总局授权或要求,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 | 反垄断局 | ||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 | 反垄断局 | ||
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按照“谁出台谁审查”的原则,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 反垄断局 | ||
对政策制定机关或本机关其他部门提出的其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咨询,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提供咨询建议 | 反垄断局 | ||
6 |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制度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承担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
拟订规范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指导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和广告业发展工作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宣传和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指导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指导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信息及市场主体违规记录公示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
7 | 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 质量发展局 |
完善质量激励制度 | 质量发展局 | ||
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 | 质量发展局 | ||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 质量发展局 | ||
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质量发展局 | ||
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 | 质量发展局 | ||
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 | 质量发展局 | ||
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 质量发展局 | ||
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 质量发展局 | ||
8 | 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 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依法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
9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10 |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 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市县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
负责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
承担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承担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11 | 负责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 |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
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生产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食品销售许可、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开展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
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流通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 ||
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组织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 ||
12 | 主管全省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管理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及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 |
负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 | ||
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 | ||
承担食盐和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盐和特殊食品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 | ||
13 | 负责全省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 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 计量处 |
承担全省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 计量处 | ||
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 | 计量处 | ||
承担全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 | 计量处 | ||
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 计量处 | ||
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 计量处 | ||
14 | 负责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 标准实施。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 拟订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承担全省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 标准化处 |
承担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 | 标准化处 | ||
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体系运行和标准实施 | 标准化处 | ||
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 | 标准化处 | ||
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 标准化处 | ||
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 标准化处 | ||
组织省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 标准化处 | ||
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标准化战略日常工作 | 标准化处 | ||
15 | 负责全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定)和监督检查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依法对认证、认证培训、内审员和评审员培训等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指导认证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组织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
16 | 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 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管科技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 科技和财务处 |
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市场监管检验检测重大科技需求 | 科技和财务处 | ||
指导技术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和产学研结合 | 科技和财务处 | ||
承担相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 | 科技和财务处 | ||
17 | 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 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 |||
18 |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1.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 |
省公安厅 | 及时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或作出不予以立案的说明。 | ||||
2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 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2.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
省农业农村厅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 ||||
3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3.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海口海关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 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向海口海关通报。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4.与海口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口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口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口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 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海关通报,由海口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
海口海关 | 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于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对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 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采取相应措施。 | ||||
5 |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5.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 |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许可、检查、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 | ||||
省知识产权局 | 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 ||||
6 | 网络交易、网站监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名单送交省通管局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对已在本省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向省通管局通报查处情况;对重大且紧急的特殊案件, 为及时制止违法网站的违法行为,先行函请省通管局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紧急处置措施; 案件查处结束后,对已吊销营业执照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关闭网站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省通管局依法关闭该网站,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等函件一并提交。 | 1、《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2009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公布)三 对于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五)种情形,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发现网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未经许可或备案或填报备案信息虚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相应处罚,由发现地省级以上机关函请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核实,并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关闭该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2、《工商总局 工信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协作意见》(琼工商网[2015]2号) 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 某物流公司未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基本信息,发现其网站由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相应处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函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关闭该网站。 |
省通信管理局 | 核实并依法处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交的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 依法处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在本省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 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紧急处置措施; 对违法网站采取包括注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接入服务,相关域名服务提供商停止域名解析服务,纳入黑名单管理等处置措施。 | ||||
7 | 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传销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工作的检查和情况汇集上报。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2015年2月5日,根据举报,海口市美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海甸五西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美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
省公安厅 | 查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传销行为;使用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手段的传销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 | ||||
省综治办 | 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打击整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因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事件, | ||||
省商务厅 省教育厅 省工信厅 、人民银行、银监局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
省交通厅 省民政厅 | 协助工商、公安机关,收容、遣送参与传销人员。 | ||||
8 | 直销经营监督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许在本辖区内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直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产品宣传和直销员招募、培训,查处违法直销案件。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 经商务部批准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和雅芳、安利、康宝莱、宝健、新时代、玫琳凯等6家省外直销企业许可在我省开展直销经营。省商务部门负责这些企业开展直销申请的受理,许可后信息报备和监管工作。 |
省商务厅 | 受理直销经营申请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直销培训员、直销企业信息报备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 ||||
9 | 药品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 某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利用患者的形象或名义做证明;含有“服用一周期原来口眼歪斜,现在五官端正。服用两周期原来说话不清楚,现在吐字清晰。服用三周期原来神志不清,现在认识人了。原来走路画圈、拄拐杖的,现在扔掉了拐杖腿脚利索了;”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省药监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属于省药监局职责范围内的由省药监局处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职责的,将违法广告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
省药监局 | 负责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查,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 ||||
10 | 医疗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广告活动监督管理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某治疗中心在某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中以专访形式邀请鼻咽炎专科何主任,大量内容介绍该院引进的诊疗方法和技术对患者治疗有保证,并在节目中出现咨询热线电话,却没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予罚款。对广告主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
省卫计委及中医药管理部门 | 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 | ||||
11 | 医疗器械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12月21日修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
省药监局 |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 ||||
12 | 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十九)6.与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 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4号)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 1. 2014年5月22日,工商部门对某货车上载有的印有“牛栏山”字样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该白酒外包装工艺粗糙,标识模糊。经请“牛栏山”商标权所有人现场鉴定,认定上诉白酒为假冒“牛栏山”驰名商标的白酒。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货车上共1597箱白酒(价值约19万元)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以上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6月20日,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
省知识产权局、 | 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 ||||
省公安厅 | 侦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民众投诉或举报、自行发现、公安部督办等渠道获得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案件。 | ||||
省检察院 |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公安机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批捕、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及时查办侵权假冒领域的职务犯罪。 | ||||
省高院 | 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指导性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 ||||
省生态环境厅 | 建立全省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机制,指导承担商标侵权商品销毁任务的单位合法开展销毁工作 | ||||
省质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省工信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文体厅、省林业厅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 ||||
13 | 旅游市场监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商业贿赂、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购物点,依法查处,严厉处罚。会同相关部门对线上旅游购物、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类网站开展整治,严厉打击线上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刷单炒信等突出问题,规范旅游购物网站、旅行社网站、线上旅游服务平台等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 《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旅整治办〔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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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和文体部门 | 实施旅游合同和补充协议电子化监管,严厉打击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严厉打击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严厉打击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清退不合格旅行社和导游。对涉嫌支撑低价团的潜水点和演艺点依法从严处理,取缔不符合安全和资质要求的文体旅游项目。 | ||||
公安厅 |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旅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在候鸟老人生活集聚区、旅游交通站点等周边欺骗旅游者的违法犯罪团伙,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旅游市场暴力抗法及其他涉及社会治安、触犯刑律等行为。 | ||||
海口海关 | 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于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对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 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采取相应措施。 | ||||
14 | 消费品召回监管 | 海口海关 | 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消费者报告,经进行缺陷调查,获知某进口消费品存在缺陷,依法实施召回措施,某生产者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海关通报,由海口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通过消费者报告、 事故调查、 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 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海关通报,由海口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
15 | 气瓶安全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以气瓶安全管理为例,发改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的充装和本体安全管理(充装单位为气瓶使用单位),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负责燃气行业的规划、经营网点的审批和安全。 |
省住建厅 | 负责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
省发改委 | 负责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7号)第三条第(十)款:交通能源处。提出全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审核;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拟定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16 | 长输、公用(油气)压力管道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以长输、公用(油气)压力管道管理为例,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道的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工信部门负责管道的布局、规划、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管道的建设、审批、验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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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 负责全省油气、化工、水泥、冶金、建材等原材料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新材料行业发展,拟订原材料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84号)第四条第(六)款:原材料工业处。 负责全省油气、化工、水泥、冶金、建材等原材料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新材料行业发展,拟订原材料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原材料行业运行分析和年度重点投资项目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原材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原材料行业招商活动;承担本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的组织协调工作。 | |||
省发改委 | 负责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7号)第三条第(十)款 交通能源处。提出全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审核;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拟定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省住建厅 |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66号)第三条第(三)款: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拟订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66号)第三条第(十)款:指导监督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订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城乡 建设防震减灾工作。 | ||||
负责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
17 |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管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55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检验机构的审批。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省住建厅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18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与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 |
省教育厅 |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
省卫生健康委 | 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
19 |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排放油烟和异味的监督管理。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和异味的监督管理。 | ||||
2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检机构是否满足检验资格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安部门对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省公安厅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
(四)重大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行政处罚行为;
(七)行政许可行为;
(八)行政强制行为;
(九)行政赔偿行为;
(十)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十一)行政执法公示行为;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
(六)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七)实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八)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九)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十)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一)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十二)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十三)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四)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五)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接到《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写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行政执法的状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彰;对问题严重的或属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并将通报呈报上级机关备案;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馈。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广告监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市县广告监管机构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广告对象和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职能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对传统媒体实施全覆盖广告监测工作;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加强广告监管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制定广告监管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二)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按照办案程序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经认定广告违法,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广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直销经营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许在本省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一)直销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情况;
(二)直销员招募、培训情况;
(三)直销区域、直销产品、计酬制度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直销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产品推介和直销员培训活动报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向属地市县(区)级监管机构下达检查通知;
(二)属地监管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监管机构,对有违法违规需立案查处的,报省级监管机构后,实施行政处罚。
(二)属地监管机构,将被立案查处的直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录入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信息系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网络经营主体核查;
(二)对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三)统一确认、制作和发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四)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调查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四)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协助处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投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营主体核查程序:
1、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采取网络监测和实地调查的方式采集数据,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搜索监测的网络经营主体和网站信息分派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部门或专职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录入建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网络监管人员接到网络经营主体核查任务后,按照信息比对结果,可分别做出“核查通过”、“待核查”、“核查不通过”等三种结论。
2、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流程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发现网络经营主体经营新网站的,按照补充信息流程及时补充录入;发现新的网络经营主体,按照新主体录入流程及时核对录入;发现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网络经营行为、网络广告检查程序:
1、对本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网站、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各类专业性网站的网络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
2、根据本地网络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特色,设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关键词,制定检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进行定期搜索检查,对搜索结果进行逐条核查。
3、网络检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安装使用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证据留存。
4、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限期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三)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工作程序:
1、网络经营主体可通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或者直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现场办理。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网络监管人员依法审核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审核网站权属信息、核对联系人的相关信息,确认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是否畅通。
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和联系人信息无误,主体资格与网站权属信息一致的,予以审核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审核通过告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网站权属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不予通过,由系统自动发布公告,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核对主体资格与网站信息相符,网站权属信息与主体信息不一致或存在其他需要补充和整改的情形的,暂时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期90天内整改完毕,明确网站权属无异议后,重新申请。
(四)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约谈指导、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网络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监督管理对象
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管理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4.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等。
5.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五、监督管理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和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和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后处理情况。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人员及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人员及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获证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理。
(八)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为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监管职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企业和个体商户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和守信的自觉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市场监管所(工商所、食药监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商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专项整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并明确工作完成时限。
(二)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现、查处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者,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在监管上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场监管所(工商所、食药监所)制定辖区检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所(工商所、食药监所)负责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计划或方案。检查计划或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区域、重点企业、食品品种等。
(二)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必要时可抽检)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及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相关文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十)食品销售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县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食品品种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隐患整治需要,对某类食品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检查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区域、重点企业、食品品种等。
(二)实施检查及抽检。检查及抽检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及抽检的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市场价格购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置。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餐饮具清洗、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选定检查对象,组织实施落实;
(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相关文书。
(三)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置。
(十二)缺陷产品召回监管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预防和消除产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召回管理对象
消费品、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召回管理内容
(一)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开展缺陷调查。
(二)对消费品生产者实施的召回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消费品生产者实施责令召回。
(四)向社会公布缺陷消费品召回及消费预警信息。
(五)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六)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召回管理方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回技术机构汇总、整理、分析不同渠道的产品伤害安全信息,开展缺陷分析,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依法进行缺陷调查,对生产者实施的召回活动开展监督。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委托任务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三)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开展缺陷调查、信息上报等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四、召回管理程序
(一)信息收集、分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回技术机构对本辖区生产、销售的缺陷消费品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
(二)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风险监测、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等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召回。
(三)开展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省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四)异议处理: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异议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生产者。
(五)责令召回:对通知实施召回而不按要求召回的生产者,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六)公布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七)发布消费预警信息:根据缺陷信息分析和评估结果,认为消费品缺陷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不能确定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已被注销等原因不能依法实施召回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八)召回监督: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生产者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措施及处理
(一)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规定实施召回。
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消费品生产企业违反《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证后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对象
行使市场监督管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主动反映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拒不配合调查、阻挠调查或者提交假证据的;
6、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依托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措施
(一)省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完善,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市、县局在省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检查程序
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自查程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治部门在案件核审、案件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确保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二)抽查程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督察检查的方案要求,依托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下级单位进行进场调取资料抽查,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符合基准规范进行检查。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处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 按省普法办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规处 | 66767992 |
2 | 省属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省属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 | 66521112 |
3 | 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举办消费维权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引导市场主体优化消费环境,依法诚信经营;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公布消费维权案例等。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省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
| 66767973 |
4 | 质量月活动 | 每年9月,开展海南质量月宣传服务活动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发展局 | 65396470 |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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