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三亚市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第九期)》,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三亚佰果带水果店销售的大桔子、小桔子
(一)2018年3月19日,我局按照省局抽样计划对三亚佰果带水果店经营的小桔子、大桔子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5月17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检验报告书(小桔子报告书编号:S20180086,大桔子报告书编号:S20180085),报告显示所抽样小桔子含三唑磷0.73mg/kg、含氯唑磷0.58mg/kg,大桔子含三唑磷0.21mg/kg、含氯唑磷0.30mg/kg。三唑磷限值为≤0.2mg/kg;氯唑磷限值为≤0.01mg/kg,其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2-2017、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三亚佰果带水果店在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50元,可查清违法所得共计62.3元。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合议最终于2018年8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食药监食罚<2018>0423号,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查处工作,认真按照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进货票据,且自本案案发至今,我局未收到涉案食品造成身体不适的案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指导意见,依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3元;2、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1、2项罚没款共计5062.3元。
(三)三亚佰果带水果店于2018年5月20日进行排查整改,具体整改内容为启动召回工作,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建立健全台账工作。2018年6月11日,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三亚佰果带水果店进行现场复查,发现现场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召回公告”,现场抽查部分销售商品进货单据、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合格证明以及销售记录,经查实,该单位落实了后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四)三亚佰果带水果店进行主动对不合格批次的大桔子、小桔子进行召回,但该产品保质期较短,目前无产品退回,也未接到食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报告。由于三亚佰果带水果店无法提供出不合格批次的大桔子、小桔子的进货凭证等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对其追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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