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市监处罚〔2022〕6号
当事人:海南网勤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02228K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南河花园11幢甲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韩中前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来函告知,该局在侦办某诈骗案中发现韩中前名下的海南通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此案。经公安部门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为虚假注册登记信息,请求我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中前进行相关处置。据此,我局通过查阅当事人电子档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海口局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实地调查等方式,对韩中前名下的海南网勤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启动核查。
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实地核查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实地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并不存在。因此,该公司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来函,证明韩中前利用其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诈骗。
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实地核查报告,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不存在,其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实地调查结果,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不存在,其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本局于2021年10月27日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市监罚告〔2021〕11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韩中前本人利用其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诈骗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经济财产损失,属于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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