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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1 15:02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竞争委〔2022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办公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平竞争办)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指政策制定机关及公平竞争办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包括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清理等信息,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涉及需要保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有正当理由限定知悉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各级公平竞争办负责指导、推动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以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

(一)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等;

(二)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办法等;

(三)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结果;

(四)对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整改建议;

(五)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总体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

(六)其他法定公开或者公平竞争办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以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措施草案(征求意见稿)等;

(二)经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

(四)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评估结果;

(五)对政策措施的清理情况和结果;

(六)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七)政策制定机关对其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相关处理决定;

(八)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整改情况;

(九)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等;

(十)其他法定公开或者政策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

第六条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政策措施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其履行的相应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平台等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信息的工作,鼓励通过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其他覆盖面广、易于传播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扩大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知晓度。

第八条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对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第九条各级公平竞争办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评估等工作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委员会可以遵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完整、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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