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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10 17:07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

 

2019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卫健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落实《通知》各项意见措施,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43.2万件,职务发明为32.3万件,占93.3%;非职务发明2.3万件,占6.7%,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是职务发明的重要来源。截至2019年10月,我省有效发明专利累计3064件,大专院校仅323件,科研机构490件,且专利的转化运用微乎其微,我省高校院所的发明创造能力急需提升。我们对全省14所高校和1所研究机构进行了科研专利数据调查统计,2016-2018年,15所国有高校院所仅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南省重点和重大项目等渠道获得共计16.7726亿元科研经费,但研发结果未产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其专利市场转化收入为:14所高校只转化了5个专利共30万元;1所研究机构转化了27个专利共1253万元(大部分为其所属单位的相互转化)。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对等。

制约高校院所职务发明人创新创造积极性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是职务发明人的专利成果所有权不能先确权、后转化转移。我国虽然确立了职务发明各种奖励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多方推动以股权奖励等形式,激励体制内科技工作者的成果转化积极性,有的高校甚至将奖励比例提高到成果转化收益的95%,但依然收效甚微。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三权下放”;国家财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修改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和处置权“全部留归本单位”等,但这种基于发明专利所有权国有属性的“事后奖励”,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等众多敏感环节,存在兑现周期长、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且职务发明人往往处于劣势,无权决策专利成果转化事项,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高校院所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权利权益归属问题已成为制约职务发明人创新动力的关键。

为此,我们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借鉴了四川、北京等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指导意见》,探索在高校院所组织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通过推动试点单位建立符合科研规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管理制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充分释放职务发明人创新潜力,减少因“泡沫专利”“垃圾专利”“职称专利”“沉睡专利”造成科研资金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二、起草过程

为了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146项任务清单中的“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我局起草了《海南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权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在法核中认为,《管理办法》属于制度创新,相关条款突破了《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单位所有的规定。为协调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省政府孙世文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推进工作会议。会上明确:一是报请省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申请暂停在海南实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待批准同意后,再印发《管理办法》;二是由我局牵头重新起草《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此,我局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指导意见》,向省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建议相关厅局联合下文组织实施各单位未对提出不同意见。12月12日,我局已通过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经审核,《指导意见》内容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未违反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规定。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卫健委、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等8部门会签,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制定依据

(一)中央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48号)部署在京津冀等8个区域“研究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中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2019年7月30日,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2019年8月,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等。

(二)兄弟省份在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5年,四川西南交大将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三七开”的比例共同申请专利,并按此比例分割职务发明专利转化收益。目前,四川省已经将改革试点扩大到45家院校,形成了“四川经验”。2019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提出:“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四川经验”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在实际应用中,知识产权的权属权益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很多收益不可预期,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三七开”权属比例很难操作;另一方面,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之间仍处于“主动与被动”“优势与劣势”的对应关系,30%否决70%的情况随时可以发生。“北京条例”虽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成果给予职务发明人,但依然是“事后授权”,无法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收益预期。这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变革,才能得以解决。

(三)发达国家的做法为专利权属改革提供了借鉴。美国《拜杜法案》明确将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赋予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鼓励转移专利技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因此,尽管雇主可以拥有雇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但要先由职务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再通过有关程序转让给雇主。瑞典专利法规定,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归发明人所有。

(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2017年,省委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细则”。2018年,“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被列入《中国(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任务清单。2019年7月,省政府在《关于支持海口江东新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第七条中明确:“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2019年8月,省委将“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列入了“两个确保”任务清单。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试点范围和时限。试点范围为我省由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及其在职人员。试点时间为2020年1月-2021年12月,分为启动实施、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三个阶段。力争通过两年努力,促进改革试点单位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

二是支持高校院所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权属改革管理制度。要求各试点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是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试点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将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全部给予职务发明人,同时约定发明专利转化后双方的收益比例。试点单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四是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职务发明人专利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和职务发明人可以通过约定,将职务发明专利5年以上长期使用权给予职务发明人,并约定专利产生收益后双方的收益比例。职务发明人在获得的专利长期使用权期间,可以自主开发使用,也可以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转移。

五是支持为改革试点的高校院所建立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对在改革过程中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任人,免除相关责任,为担当作为的试点单位领导和科研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六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强化组织保障和责任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迅速、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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