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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9-15 09:02 来源:


琼知运〔2020〕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8日

(主动公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对海南创新发展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省知识产权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并入选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个人。
    专家库专家分法律类专家、技术类专家、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面向全国征集。

    第三条  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四)无专业学术水平受到质疑、学术理论研究或执业诚信受到投诉、道德品质低下、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法律类专家
    熟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技术类专家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在电学、机械、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等技术领域开展教学、研究、专利审查等工作;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在上述技术领域工作累计6年以上。
    (三)财经类专家
    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从事财务工作累计6年以上。
    第六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知识产权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行政审批办)是专家库的业务管理部门。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党委是专家库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专家库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3.推荐专家入库、出库;
    4.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5.根据相关部门需求,协助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6.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7.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二)专家库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2.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3.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省知识产权局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行政审批办)。
    (三)资格核实。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原件。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实名提出;省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入库。同时,为入库专家颁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专家本人所得评价分数累计2次低于60分的;
    (四)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累计3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活动的;
    (六)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变更2次以上的;
    (七)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八)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九)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十)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书面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出库后不再作为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作出库处理,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三)专家出库公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专家库每三年进行换届,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且未出现第十二条情况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评审、评奖等活动。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咨询等活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应向专家库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专家使用部门在活动开展前3-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
    (二)抽取专家。在局机关党委监督下,按2:1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若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进行补充抽取。补充抽取流程按照本条第1、2款执行,直到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评价
活动组织方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专家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分。评价表将作为专家复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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