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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14 09:40 【字体: 小   中   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方面的意见建议,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三)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跨区域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主管全省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全省标准化管理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六)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2.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4.与海口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口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口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口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海关通报,由海口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及监督管理。

6.与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和信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审核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管方面重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工作。指导系统内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老干部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管科技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市场监管检验检测重大科技需求。指导技术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和产学研结合。承担相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统计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五)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全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指导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小个专非公经济党建工作处。与登记注册局合署办公,负责省本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反垄断局。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制度。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指导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和广告业发展工作。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宣传和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信息及市场主体违规记录公示工作。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依法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六)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全省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七)标准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承担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体系运行和标准实施。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省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标准化战略日常工作。

(十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定)和监督检查。依法对认证、认证培训、内审员和评审员培训等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十九)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市县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生产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食品销售许可、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流通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三)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及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盐和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盐和特殊食品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二十五)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依法承办省级负责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相关大案要案,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相关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市县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查办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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