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设下列正处级综合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和信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审核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管方面重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负责本部门国家安全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才工作。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老干部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市场监管科技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技术机构实施市场监管重大科技项目,提出检验检测重大科技需求。指导技术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成果运用和产学研结合。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五)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依法承办省级负责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相关大案要案,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相关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市县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查办相关案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正处级业务机构:
(七)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全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指导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小个专非公经济党建工作处。与登记注册局合署办公,负责省本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及网约配送员群体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及网约配送员群体的党建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九)反垄断局。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制度。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和广告业发展工作。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宣传和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信息及市场主体违规记录公示工作。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委员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制度。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质量发展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省战 略的政策措施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承担统筹质量基 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全省重点监督 的产品目录。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 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依法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 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七)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承担全省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八)标准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承担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体系运行和标准实施。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省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定)和监督检查。依法对认证、认证培训、内审员和评审员培训等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市县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领城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生产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城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二十三)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和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盐和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盐和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盐和特殊食品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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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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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内)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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