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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sscjgj001/2019-0002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文 号:琼知规〔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时效性: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评价体系,促进海南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操作指南等,结合海南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实施海南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是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确认,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公平交易和转化,从而在海南全省范围内形成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和产权制度,形成全省知识产权服务全链条,识别并引进全球优秀知识产权资源,帮助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支撑海南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

(二)出售、置换;

(三)出资、投资入股;

(四)诉讼或侵权赔偿;

(五)许可使用;

(六)质押贷款;

(七)偿还债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六条 在海南省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入库管理要求

(一)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资产评估师数量符合《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

3.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4.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特定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申请进入名录库时,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http://amr.hainan.gov.cn/hainanip)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相关证明资料及评估收费标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准予入库,并将证明资料、收费参考标准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三)已入选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及时函告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已入选名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后可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除名后该机构五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名录库: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注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的;

(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和受理流程

(一)业务委托

1.直接委托

委托方自行选择一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委托其进行评估。

2.平台委托

委托方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基础评估资料,从名录库中随机选择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评估。

(二)接受委托

资产评估机构接到直接委托或平台委托后,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委托方评估目的及标的具体情况,如符合评估条件,可接受委托,依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

(三)不接受委托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如委托方评估目的不正当或无法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其他资料,可以不接受委托;若无特殊原因或充足理由,原则上资产评估机构应接受委托,如不接受委托,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可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除名后该机构五年内不得申请纳入名录库。

第十一条 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结合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适合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具体执业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费可参照名录库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由委托方和资产评估机构双方事先商定并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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