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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sscjgj001/2023-0001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2日 文 号:琼市监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2日 时效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市监规〔20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省计量测试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监计量发〔2022〕6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调整、监督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负责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定期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计量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海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划,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修订项目组的成立,确定项目进度,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省级计量比对的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计量技术委员会对强制检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承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计量科普宣传、计量技术服务及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 调整

第十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创新领域,科学布局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至 2名,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1 名(如有必要),负责处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由秘书长挂靠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委员登记表(见附件),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人

力保障、资源配置、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热心计量工作,积极参加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 1 至 2 人担任顾问。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该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除综合性计量技术委员会外,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2 名,单位委员不得超过 2 名。

第十七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顾问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计量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印章需经主任委员审批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同意。机构变动、所在单位发生变化等造成秘书处的调整或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撤销,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印章上交。

第二十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任期期满前 3 个月,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换届方案,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根据计划任务,完成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向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送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和有关文件,提请正、副主任委员审查通过,提交计量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计量技术规范的审定,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

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审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 5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审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按规定在审定会议前将需要审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提交给审定专家组各位专家,至少提前 5个工作日送交。

第二十六条 对审定通过的计量技术规范,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长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后,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计量技术委员会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提出奖惩意见,由秘书处进行总结,于年底前报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各自专业或相应物理量的名称。计量技术委员会代号为 MTC,对外可用 HN/MTC×××。各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注。

第三十二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量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章程、工作细则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2.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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