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职能部门评定的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企业是否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宣称其级别。该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对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不是对企业开展的认证,仅用于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不应以此作为宣传手段。
二、增加“产品风险程度” 高低的定义或分类。该意见全部采纳。
三、产品配制的洁净区要求,建议根据产品风险程度高低,与A级有所区别。该意见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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