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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30 14:01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解读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1月22日实施以来,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批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获得了正常经营的机会,信用修复的效果初步显现。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局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由于《办法》仅适用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前,已经主动补报年度报告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适用信用修复的范围较小,仍有很多因为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已经修正了违法行为但未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不能申请信用修复。这些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诉求较大,考虑到这些企业已经主动修正违法行为,只是由于没有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给予这部分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自2019年11月22日实施以后,对一部分满足条件的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重新取得平等进行市场经营和市场竞争的机会,提高了市场竞争活力,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的市场环境,经过仔细研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对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过向全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部门法核、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等程序,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是有:《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办法》的内容

《办法》主要规定了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信用修复的范围、信用修复的条件以及修复程序等内容。其中,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信用修复的范围,同时对修复程序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将信用修复的范围扩大为:一是企业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补报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二是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是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经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是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纠正违法行为并公示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四是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已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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