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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09 17:20 【字体: 小   中   大

为了更好落实《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各项规定,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何要制定《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变化较大,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订或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组织制定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二、《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仅适用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适用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有哪些?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五、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是如何确定的?

《适用规则》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较低阶次、适中阶次、较高阶次,分别对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分别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

六、根据《适用规则》,如何计算不同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

裁量阶次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阶次,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较低阶次: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倍数)以上至不足[Y+(X-Y)×30%];

适中阶次:[Y+(X-Y)×30%]以上至不足[Y+(X-Y)×70%];

较高阶次:[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倍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倍数),没有最低处罚金额(倍数)时,Y值为零。

七、对于法条规定的“可处”行政处罚情形如何行使裁量权?

《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并处。

八、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裁量基准如何定性?

《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九、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形?

《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原则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阶次上限实施处罚。

十、《裁量基准》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为方便执法,将裁量基准按执法领域进行了分类,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商事登记、公平竞争及价格、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监管、其他市场监管13个执法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73部,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共572项。

十一、《裁量基准》标准格式是什么?

采用表格方式,表格由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等6部分组成。

十二、对于法条规定未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一定幅度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何确定裁量幅度?

将罚款的裁量幅度分为三档,分别对应较低、适中、较高的裁量阶次,在较高的裁量阶次中,单列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幅度为:“较低阶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足18.5万元的罚款。适中阶次:责令改正,处18.5万元以上不足36.5万元的罚款。较高阶次:责令改正,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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