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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商事主体注销实现“一网”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02 11:49 【字体: 小   中   大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海南省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自91日起, “海南e登记”平台建立商事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商事主体注销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全省实现商事主体注销“一网”服务。

取消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明确商事主体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

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在税务部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及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优化商事主体社保注销流程。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将注销信息共享至人社和医保部门,经核实商事主体无人员参保、欠费信息,为符合注销条件的商事主体办理社保注销登记手续。

简化商务注销程序和材料。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国家规定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商事主体只需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关于经营期限届满提前解散的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商事主体发布债权人公告后,根据服务专区共享的信息,海关部门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海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注销证明材料。

对商事主体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撤销注销登记,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商事主体,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完)

 





联合发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海南省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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