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质量月“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严厉打击电梯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电梯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海南第一成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颐养公社阳光城物业服务中心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6号阳光金典小区就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南第一成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颐养公社阳光城物业服务中心为该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2)未能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没有安全培训记录和应急演练记录;(3)没有设置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没有制定相应职责文件;(4)没有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5)部分电梯厢轿内未张贴使用标志和应急电话;(6)电梯内应急通话设置为长按3秒接通,没有张贴提示;(7)电梯管理人员没有对维保单位电梯修理步骤过程进行确认监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4月30日前改正。4月30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5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法定要求任命电梯安全员,无任命文件;(2)没有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员守则》、《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以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使用单位不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直接暴露出企业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认知与履行的缺失。该制度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核心要求,旨在通过日常巡检、定期排查和层级调度形成闭环管理,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与隐患的重要手段。此类案件警示企业:安全制度绝非形式,而是法律红线。执法部门需强化“双随机”抽查,倒逼企业将制度执行转化为常态化安全自觉。
案例二、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琼山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5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小区六台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琼山分公司管理使用的6台电梯均超过检验有效期(案涉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4年12月)仍继续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与隐患的重要手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贯彻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案例三、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畅达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使用未进行自行检测的电梯案
2025年1月21日、2025年2月6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四季春城各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海南畅达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当事人)使用的部分电梯无自行检测合格报告。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前提供电梯自行检测报告。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四季春城各小区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5台电梯仍无有效期内的自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5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8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小区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未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案例四、海南恒海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5年2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新民大道的上合府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内正在使用的10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但电梯使用单位海南恒海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梯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住宅小区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是重要的出行工具,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电梯超期未检主要原因还是管理不当,本案当事人未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致使电梯超期未检验仍继续运行。
案例五、临高临城之心演艺派对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5年3月12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的临高临城之心演艺派对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的2台电梯的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11月(电梯处于使用状态),且无法提供上述电梯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案件评析】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与隐患的重要手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贯彻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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