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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 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10 10:17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

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现将我局拟出台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邮箱地址:erb_hiaic@163.com;

联系人:陶永琰,联系电话: 66529772。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行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商事主体全面树立依法年报的信用意识和责任观念,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滚动年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商事主体应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的更正。商事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三、年度报告的抽查与处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四、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告知商事主体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自告知拟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满30日,商事主体仍未补报年度报告以及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行政处罚。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过渡期。尚未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可自行选择在6月30日前或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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