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21年2月8日 第二版)
1 定义
1.1 溯源平台:我省主导开发的旨在对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可追溯的电脑软件及网络平台,其全称为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包括电脑网页端、【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市场主体使用)微信小程序和【冷链可信追溯平台】(监管者和消费者使用)微信小程序。在我省经营、储存、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均应使用溯源平台。
1.2 源头仓: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或存放前述食品的冷库。
1.3 餐饮企业-源头仓: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只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4 生产企业-源头仓: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
1.5 下级仓: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或存放前述食品的冷库。
1.6 终端销售商:向普通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
1.7 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省后,在源头仓处,由溯源平台自动按最小包装单位(一般为箱,以下称“包装箱”)对进口冷链食品赋予的二维码。
1.8 交易码:进口冷链食品在我省内市场主体间流转时,由供货者使用溯源平台生成,供收货者扫描,使该次流转行为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的二维码。
2 对源头仓的要求
2.1 向当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审核,填写《海南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注册账号信息表》发至平台开发方注册账号。帐户建立后,录入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既是源头仓又是下级仓的,应注册源头仓账号。
2.2 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在溯源平台网页端上录入或导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按一包装箱一码的原则申请赋予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后,核对货物、溯源码信息无误,打印溯源码,在销售前将溯源码粘贴于包装箱醒目位置空白处。
2.3 向市场主体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选择待销售货物出库,填写收货者信息,生成交易码,将交易码提供给收货者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扫描,进行货物入库操作。收货者不扫描交易码的,不得向其销售。
2.4 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将已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使用”。
2.5 向外省的市场主体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售至外省”,并记录外省市场主体名称。
2.6 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3 对餐饮企业-源头仓、生产企业-源头仓的要求
3.1 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上自主注册账号,按照注册内容,正确、完整录入本单位基础信息及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注意此两类账号指只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只从事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同时兼营销售业务的,应该注册源头仓账号。
3.2 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录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
3.3 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将已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使用”。
3.4 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4 对下级仓的要求
4.1 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上自主注册账号,按照注册内容,正确、完整录入本单位基础信息及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既是源头仓又是下级仓的,应注册源头仓账号。
4.2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认真核对溯源码与货物信息是否一致。
4.3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扫描供货者提供的交易码,进行货物入库操作。供货者不提供交易码的,不得向其采购。
4.4 向市场主体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选择待销售货物出库,填写收货者信息,生成交易码,将交易码提供给收货者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扫描,进行货物入库操作。收货者不扫描交易码的,不得向其销售。
4.5 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将已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使用”。
4.6 向外省的市场主体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售至外省”,并记录外省市场主体名称。
4.7 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5 对终端销售商的要求
5.1 向消费者直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与进口冷链食品对应的溯源码和对消费者扫码溯源的提醒,提醒内容示例:请用微信搜索小程序“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无需登录,直接用小程序扫一扫溯源码查询冷链食品源头信息。
5.2 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后,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将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标注为“已向消费者销售”。
6 对整包装箱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拆零销售时的要求
6.1 使用【仓运通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小程序进行出库操作时,按拆零后的重量占整包装箱重量的比例填写出库数量。比如,整包装箱重量为5斤,拆零为3斤、2斤销售时,应分别填写0.6箱、0.4箱。
6.2 对该包装箱的溯源码进行复制,复制数量与拆零份数相等。
6.3 向收货者提供该包装箱溯源码的复制码,提供数量与销售份数相等。
7 其他要求
7.1 源头仓、下级仓、终端销售商不得对外销售无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7.2 全省所有市场主体均不得从省内采购无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7.3 省内所有市场主体间进口冷链食品的交易,必须通过交易码进行,供货者不提供交易码的,采购者不得采购;采购者不扫描交易码的,供货者不得销售。
7.4 源头仓、下级仓不得将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至任何未在溯源平台上注册的市场主体。
7.5 源头仓使用网页端网址:http://81.71.66.124:18080/logincenter/wmslogin。
7.6 培训视频及相关文件下载网址:https://share.weiyun.com/tV11rR0j。
账号类型功能区分表
是否有网页端账号 | 是否需要打印并张贴溯源码 | 网页端能否录入货物信息 | 是否能用小程序自主注册账号 | 小程序是否能录入货物信息 | 小程序是否能扫描交易码入库货物 | 小程序是否能生成交易码出库货物 | 小程序是否能标注货物已向消费者出售 | 小程序是否能标注货物已使用 | 小程序是否能记录货物向省外出售 | |
源头仓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餐饮企业-源头仓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 | 否 |
生产企业-源头仓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 | 否 |
下级仓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注:
1. 餐饮企业-源头仓、生产企业-源头仓指只进行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的市场主体。
2. 餐饮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操作实际上完全一样,为便于监管将其区分。
3. 既是下级仓又是源头仓的,应注册源头仓账号。
4. 既是流通企业又是餐饮或生产企业的,应按流通企业注册账号。
(点击左下方“附件列表”可下载指引(第二版)word版本)
↓ ↓ ↓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琼ICP备1900326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4
公安备案号:46010802000475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12315(省局消费咨询)
海南商事登记咨询电话:4007965656
登记注册办事窗口: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