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9条,第三条至第十二条从自主申报承诺制、标准地址库建设和运用、标准地址相关信息在线核对、经营要求、填写要求、自主申报承诺制适用除外情形、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址多照等方面,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做出了细化规定。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从分类监管、综合监管、强化失信惩戒、信息公示共享等方面,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强化监管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落实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改革举措
一是延续《条例》中确立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自主申报承诺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信息化手段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一标三实”等相关信息在线核对通过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结合近年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实践,明确了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标准地址库在线进行核对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等。
三是规定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区分自有房屋、租赁他人房屋、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住宅等不同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完善便捷准入的相关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场所。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等特殊经营场所的规范不够完善的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允许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同时,规定了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规范性。
二是标准地址库。规定了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多部门建立健全地址动态更新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登记平台与标准地址库对接。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进行核对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市场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源头解决地址和住所(经营场所)“不规范、不存在”等问题,防范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是一址多照。以投资关系、集中办公区、托管等方式适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明确了集中办公区管理职责以及托管机构适用情形等,既有利于放宽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规范了对“一址多照”的监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同比例、频次的抽查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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