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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2-18 09:40 【字体: 小   中   大

202512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228日。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自202451日施行,条例规定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在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登记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省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多,我省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也呈上升趋势,《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明晰登记机关权限,健全违法违规名称纠正、争议裁决程序,为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具体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名称秩序,制定系统、规范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实施办法》共计五章十九条,内容分总则、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附则。第一章主要对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裁决机关与人员、适用原则做出规定。第二章主要对争议申请要求与材料、受理与补正、不予受理情形做出规定。第三章主要对答辩、调解、审查、中止审查、终止裁决、裁决决定做出规定。第四章主要对变更和公示、列异、移出、救济途径做出规定。第五章主要对参照适用范围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施行时间做出规定。此外,《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等7种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规定。

三、名称争议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实施办法》将名称争议的适用情形规定为企业认为已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执行。同时明确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名称争议裁决机关是哪里?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省唯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实施办法》规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海南省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处理属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五、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材料是哪些?

《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材料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名称争议裁决需要提交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六、名称争议裁决处理流程是怎样?

《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处理的流程,规范了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的行为。名称争议依申请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允许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七、当事人在名称争议裁决中有哪些自主权?

《实施办法》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一是允许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二是登记机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三是对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作出终止裁决决定。

八、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争议名称;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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