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理解取消认证服务当地存在地要求?
(一)现行制度。取消认证服务当地存在要求是与现行的认证制度相对而言。现行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施行的。
1.行政审批。《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条例》第十条规定: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1)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2)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2.经营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取消认证服务当地存在的实质内容。无需取得中国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经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即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
二、现指境外认证机构的特征有哪些?
(一)在境外具有认证机构资质且是合法登记的企业;
(二)未依法取得中国认证机构资质;
(三)在中国境内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三、境外认证机构备案办理流程
(一)境内授权代表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备案申请;
(三)认证监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
(四)发放《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
四、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的内容
(一)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境外认证机构合法登记证明
(三)境外认证机构资质有效证明
(四)境外认证机构管理制度
(五)境外认证机构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六)境外认证机构与中国境内授权代表签署的授权文件
(七)境内授权代表经营主体登记
(八)境内授权代表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
五、怎样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
(一)确定境内的授权代表;
(二)完成境外认证机构备案;
(三)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四)境内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
(五)现场检查;
(六)发放出口产品境外认证证书。
六、出口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要求,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办理方式及地址
(一)目前实施线下办理,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府办公区10楼
(三)办理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责任处室: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五)咨询电话:0898-65309260
主办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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