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琼市监规〔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为更好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一)修订背景:2024年5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同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保障《条例》中有关住所托管、集中办公区规定的实施。本次修订的原因主要为:一是今年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托管机构、托管对象适用情形等作了细化规定,须对应修订《办法》相关条款。二是为便利并规范住所托管、集中办公区相关工作,有必要施行更加便利的准入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修订依据:《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6条,对与上位规定相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对相关字词表述进行了规范,主要对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便利经营主体住所托管登记。按照《条例》《管理办法》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对可适用住所托管的行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改造“海南e登记2.0”平台,对可适用住所托管的经营范围条目进行标注。
(二)优化托管机构管理方式。明确托管机构开展住所托管服务活动,可以通过“海南e登记2.0”平台住所托管服务专区自行录入信息,并协助其托管对象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同时,集中办公区参照执行。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登管衔接”原则,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加强托管机构信用承诺管理。同时,规定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托管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托管对象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说明事项
《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4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琼市监规〔2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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