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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4 10:56 【字体: 小   中   大


2022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部署开展了2022年海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计量作弊、医美领域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非法出售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离岛免税“套代购”等11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10宗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苗商贸(海南)有限公司经营侵权化肥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销售化肥时,存在在同一种商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和有机肥料共1120袋,总重量50吨,违法经营额合计14.18万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920袋、罚款2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院餐饮服务(海南)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海南大院餐饮酒店中,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行为,违法经营额总计19.37万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酒1470瓶、罚款3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南海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07月27日共生产了639袋南海烤鱼片(180克/袋),已经销售完毕,货值合计14431.8元,违法所得8680.8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3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委托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总生产的榛莲斋烧海苔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要求,销售额4560元,违法所得720元。当事人在委托运输这批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物流配送车厢温度高,未按照说明书上的储存要求进行存放,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龙华来顺商行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共销售22.5公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进货票据凭证。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2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豇豆案

案情简述: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豆角(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2021年10月8日购进该批次豆角(豇豆)55斤,已销售50.21斤,货值金额计213.4元,违法所得计54.2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1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2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琼海爱华西路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1年12月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销售单据和充装记录数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规销售液化气97瓶。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22年1月27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昌江致和宝真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载货电梯于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8月5日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均不合格。但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仍使用该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日、2022年1月24日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检查,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经检验不合格的载货电梯。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1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9.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桂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桂某某(市场流动摊位)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新渔港码头销售海产品,一直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器称重,以作弊的方式称量,短斤缺两,欺骗消费者。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估算违法所得。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器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秀英慧康餐具包装厂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0年12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1号海南省化肥厂仓库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6514箱,货值25.68万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4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514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罚款25.6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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