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统筹准入便利和风险防控,推进登记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明确申报方式。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分为“自主申报承诺制”“非自主申报承诺制”“一址多照”等三种方式。申请人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填写的信息与标准地址库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进行核对,通过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选择非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防范住所(经营场所)虚假申报风险。
二、突出制度亮点。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度规范解决实际问题。规范住所证明材料提交,明确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区分使用自有房屋、租赁他人房屋、自建房转变用途等不同情形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规定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规定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多部门建立健全地址动态更新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登记平台与标准地址库对接。规范“一址多照”申报,在保障充分释放住所资源的同时,防范经营主体虚增风险。
三、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同比例、频次的抽查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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