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元旦春节将至,民生消费和旅游消费将进入传统旺季,为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和商业宣传行为监管工作,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前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守法意识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诚信经营
(一)节庆、旅游、免税、国补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切实规范促销活动,进行价格比较或优惠折扣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和折扣基准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虚假优惠折扣误导消费者。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
(七)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八)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十)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合规发布商业广告
(十一)杜绝将国家战略异化为商业炒作行为。严守战略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得借“封关红利”“自贸特权”等概念,发布夸大其词、歪曲政策的广告内容。(十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十三)不得宣传炒作“天价”烟酒、茶叶和蟹卡蟹券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十四)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十五)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四、畅通投诉渠道
如遇消费纠纷,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处置。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力度。请各经营主体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迅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和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商业宣传稳定有序,确保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心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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