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整治行业“内卷式”竞争,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改拼装、加装等行为,强化执法震慑,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海口市秀英区佳芯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市秀英区佳芯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绿源”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店区现场摆售2台加装了车架和后备箱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涉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车架和后备箱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车架和后备箱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市龙华区八方开泰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龙华区八方开泰电动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6辆有非法加装情况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以1000元/辆的价格从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6辆非法加装配件的电动自行车后放于店内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屯昌县屯城镇赛侨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0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屯城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发现屯昌屯城赛侨电动车行正在销售经改装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6月6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或召回,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高县临城镇越顺车行销售、存放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5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临高县临城镇美台墟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查工作,现场发现临高临城越顺车行存在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28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均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6月13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陵水县文罗镇李丽芳电动车行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陵水文罗李丽芳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7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加长鞍座、靠背等行为,现场采用卷尺测量鞍座长度为61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5月1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文昌市铺前镇存衍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文昌市铺前镇新兴路97号的文昌铺前存衍电动车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款1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车辆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车辆外形结构已被改变。当事人进货时电动自行车已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江县乌烈镇勇娇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0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乌烈勇娇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3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鞍座与合格证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1月8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昌江县石碌镇昌顺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9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石碌昌顺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与随车《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2月10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万宁市兴隆镇武娟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3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宁兴隆武娟电动车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4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119.2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万宁市大茂镇立马电动车车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宁大茂立马电动车车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4月1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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