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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16 15:44 【字体: 小   中   大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聚焦网络、民生领域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问题等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现遴选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海南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202453120241231从事销售网店开店培训课程以来,通过虚构学员成功案例、实际办公场所直播人员身份描述和全额退款承诺等信息在企业微信、钉钉等平台上发布,并以虚构信息推介诱导学员投入较大金额购买其培训课程学员经培训开网店,却达不到当事人所宣传效果,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评析:当事人在开展网店开店培训课程销售过程中,以虚构学员成功案例、直播人员身份描述全额退款承诺等内容,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压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了法律威慑力,也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应坚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

案例2:某某(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促进其产品销售,自202310月起,与相关生产商订制ZFK·5D生物芯片能量舱,提供给经销商供客户使用,以此作为吸引客户流量促进产品销售。当事人要求生产商在订制的能量舱外观标识印有“BACK YOUNG托马斯诺奖科学家联合实验室联合出品和ZFK诺贝尔科技·生物共振技术”虚假内容,且能量舱的性能、功能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符,夸大了产品技术和功能,并虚构权威机构参与研发生产,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案件评析:客流量是实体店经营的核心课题,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流量到其经销商门店消费,促进产品销售,以能量舱为抓手虚构权威机构参与研发产品,夸大了产品技术和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案件办理,以案说法,达到以点带面的良好成效,引导经营主体合法引流,规范经营。

案例3:海南琼海某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琼海某某食品店在经营场所销售通鼻果、天麻、鹿茸等商品时,通过放置宣传单在对应商品处宣称有治疗鼻炎、鼻窦炎、头痛、耳聋、“三高”等疾病功效,且当事人承认宣传内容由其编写,无相关功效科学依据,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通鼻果、鹿茸等商品时,利用宣传单宣称有治疗鼻炎、鼻窦炎、头痛、耳聋、“三高”等疾病功效,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整治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问题隐患,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有效促进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案例4:海口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经查,当事人为了维持交易机会,以“会议赞助费”“聚餐费”等名义向三亚市某医院3个科室负责人输送现金,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维持交易机会,给三亚市某医院3个科室负责人输送现金,其行为实质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是严格落实“行刑纪”协同贯通要求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者,为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案例5: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经查,唐某原系海口某实业公司(权利人)员工,离职后应聘入职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且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唐某在权利人处工作期间,负责对接和维护权利人举报所称四家客户公司信息,其掌握和熟悉权利人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对品牌和产品参数需求、付款方式、交易价格、验证以及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客户信息系统管理客户等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知悉唐某为权利人前员工,且唐某入职后,利用其所掌握权利人的客户信息,在其与权利人《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内帮助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较短时间内与相关客户达成多笔交易,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对唐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罚没人民币23.38万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前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使用其所掌握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两名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更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本案也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和员工合规意识,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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