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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3 10:01 【字体: 小   中   大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守护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公布如下:

一、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妇科茶案

20257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八所刘记古方凉茶店自制经营的妇科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妇科茶含有伪麻黄碱161μg/L(标准指标:不得添加)、麻黄碱153μg/L(标准指标:不得添加)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在其生产经营的凉茶中添加药品(麻黄)。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

20258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麻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临高县调楼林御香坊糕点店使用过期、霉变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案

2025814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高县调楼林御香坊糕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三楼操作间冷藏库发现已开封、发生霉变的1包立信牌卡滋鸡排,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1包金钻牌香草冰淇淋夹心酱、1包旗本血糯米糕团、1包蜜诺芙纯脂巧克力、1包安佳奶油,还发现该店有3名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2025826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临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5814日临高县调楼镇一起食用三明治引起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蜡样芽胞杆菌共同感染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报告中的食品三明治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核查,当事人未索取部分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三明治的单价为3/份,共销售64份,违法所得1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92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106000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林勇先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三、文昌会文富岛香料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胡椒粉案

202532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万宁兴隆椰园特产店经销的白胡椒粉(生产日期:2025312日;生产企业:文昌会文富岛香料厂;规格型号:200/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白胡椒粉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2025519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2025312日共生产该批次白胡椒粉100瓶,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13/瓶,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违法所得1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817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南蓝湾之家康养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案

2025318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海南蓝湾之家康养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发现当事人在20241212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的要求,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等行为。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核查,2025327日,当事人仍未对厨房存在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20255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陵水椰林陵城曾记榨油坊生产不合格的花生油案

202563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陵水椰林陵城曾记榨油坊生产的曾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6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花生油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核查,涉案批次曾记花生油共生产了200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91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案

20254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农家黑猪肉腊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腊肠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查,上述腊肠生产了30包,每包售价22.5元,销售金额6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猪肉原料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文件等凭证,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202581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500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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