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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五起涉民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8 08:47 【字体: 小   中   大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在全省范围内部署涉民涉企收费“护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震慑,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五指山市某物业公司多收电梯电费案

五指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15月起五指山市某物业公司擅自制定小区电梯电费31.09//收费标准,于2021520223月向小区业主收取电梯电费369317.27元,经计算2021520223月公摊电梯电费实际产生费用为219730.52元,多收149586.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电费中加收的费用149586.75元属于违法所得。2024123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29917.35元。

二、海口市万某美物业公司商业非直供电违规加价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检查发现深圳市万某美物业公司海南海口分公司存在以自定标准收取某小区商业主体电费的行为。自20201月至202111月期间,以1.21.3/千瓦时的标准向商业主体加价多收电费共计2637724.7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45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2637724.77元,并做出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70.09元,并处罚款39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南物某集团昌江分公司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5
31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园小区监督检查发现海南物某集团昌江分公司
20241月至20251月期间将“基金及附加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小区公摊电费,由全体业主分摊,多收费金额29425.70元(涉及422户居民),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冲抵20253月、4月公摊电费和预存电费等方式退还29425.7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85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4712.85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方市恒某物业公司居民水费价外加价案

202551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群众举报,前往东方市八所镇某小区实施现场检查,经调取水费收取台账,发现该公司在202011日至2024717日向该小区4层及4层以上5581户业主收取水费过程中在公示的水价标准之外加收0.22/吨的二次加压费用,共计收取费用47203.5元。2024718日至2025514日向该小区4层及4层以上1157户业主收取水费过程中加收0.3/吨的二次加压费用,共计收取费用14449.2元,总计61652.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5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退还61652.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海南恒某达物业公司琼中分公司居民电价加价案

202561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琼中县乌石农场某小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在收取业主电费时,不执行居民电价,在电价中额外加收“线路损耗”费0.0405/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2025618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退还群众多收水电气费7204.9805元,没收金额220.2432元,罚款金额7425.2237元。

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强制收费,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企业拨打“1234512315”举报热线,积极提供违规收费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予以查处。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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