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安委办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凯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案
2025年9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秀花园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海口凯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且缺少2025年3月以来的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5年10月10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限期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1万元。
案例评析
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存在缺失且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定期开展检验(检测)等环节。
二、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上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9月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至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海南上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的一台电梯存在一楼层门门锁副触点短接、功能失效,且导靴上油杯无油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8月20日对该电梯进行最后一次维保时,为避免电梯停用短接了副触点,并在维保记录中将以上项目的维保结果记录为正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附件A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6万元。
案例评析
电梯门锁装置被短接,依据《GB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属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本案警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杜绝粗放式管理、形式化维保。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重点留意维保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职。
三、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宁永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5年5月16日,根据省城镇燃气专班暗访检查反馈线索,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有经营业务关系的三级网点万宁兴隆永嘀煤气配送服务站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3个型号为YSP12的液化石油气瓶瓶阀属于非自闭瓶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2023)的要求,同时对铆钉在涉案气瓶瓶身上的二维码扫码后,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显示上述气瓶末次充装日期与黏贴在瓶身上的充装合格证上的充装日期不一致。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评析
一些气瓶充装单位未认真落实气瓶充装管理规定,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等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重点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3月1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行使用的一台位于50号楼的电梯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该公司现场提供上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8月,至检查当日该电梯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例评析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开展定期检验是法定强制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坚守“安全第一”的理念,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在日常巡查中,执法人员应重点关注排查使用单位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制度落实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高海荃新能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特种设备案
2025年7月17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高海荃新能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0台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9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暴露了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要特别警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而继续使用的情况发生,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六、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沙训练基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10月14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训练基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白沙奥运村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正在使用的26台电梯无法提供监督检验报告,且轿厢内均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执法人员通过海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确认,该26台在用电梯仍处于安装告知状态。鉴于上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26台电梯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5万元。
案例评析
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依据《GB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属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涉事单位无视特种设备安全、不配合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七、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9月25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万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管理的琼中县木材厂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5台电梯均登记有2025年9月24日的维护保养记录,但经询问物业相关人员以及查看该小区监控记录,当日并没有电梯维保人员为上述5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附件A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0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3.8万元。
案例评析
一些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日常维保工作质量、频次要求等进行造假,“假维保”“纸面维保”等行为为电梯安全埋下隐患。本案警示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引以为戒、守牢底线,一旦发现同类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陵新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5年6月12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现,海南陵新发燃气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4日至4月23日期间充装5594个气瓶未留存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数据,且该公司于2025年3月1日充装的15个气瓶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31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评析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利用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强化线上数据核查,结合线下协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重点查处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违规充装不符合规范气瓶等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完整充装台账,确保充装流程可追溯。
九、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2025年4月2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信香水湾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的13台电梯中有10台电梯属于检测不合格状态,执法人员当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未完成整改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前不得继续使用。后续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悬挂钢丝绳严重锈蚀问题整改还未完成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10台电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8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案例评析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测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甚至无视监管指令继续使用存在隐患的电梯,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重点核查设备检验有效期、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从严查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带患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十、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林市斯帮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8月5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陵水山水花园小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吉林市斯邦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该小区多部电梯存在底坑垃圾未清理、马达轴承故障等维保不到位问题,且电梯维保记录内容与电梯实际状况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附件A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9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评析
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人员责任心缺失、维保流程不规范、记录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危及群众出行安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强化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保现场监督检查,对维保流于形式、记录不实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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