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食盐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各食盐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地食盐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分管领导陆俊华副省长批示精神,确保食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到位,现就做好食盐储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食盐储备工作落实好食盐储备,防范食盐断供和涨价风险,保证市场供应平稳,是政府、企业的共同责任。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要求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各地食盐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2号),对加强食盐储备工作提出要求,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各食盐批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把落实食盐储备工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执行。
二、建立工作机制将保障食盐安全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要求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各食盐批发企业建立保障食盐储备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工作人员。请各单位将责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6年12月19日前报送省食药监局(联系人:陈旭,电话、传真:66892500,电子邮箱:hnsyjsy@163.com)。
三、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食盐政府储备任务。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海南省盐业总公司要认真执行《海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省级食盐政府储备7200吨(小包装成品食盐)的规定,做好实物入库、出库登记工作,保证账物相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库存情况(报表见附件2)。
(二)积极实施食盐企业储备。在本省注册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食盐储备入库,库存台账登记、盘点损耗等工作,确保食盐储备不低于月均食盐销量。莺歌海盐场、东方盐场要将食盐库存总量(其中入库的大包装一级日晒盐(包括其他多品种食盐))统计上报;晶辉公司要将原料食盐统计上报;海南省盐业总公司要将各分公司、晶辉公司、进出口公司的成品盐(不包括政府储备的成品盐)统计汇总上报(报表见附件3)。
(三)报表填报时间要求。请莺歌海盐场、东方盐场、海南省盐业总公司要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报表,要求2017年1月3日前报截止2016年12月31日数据;2017年1月17日前报截至2017年1月15日数据,2017年2月2日前报截至2017年1月31日数据,如此重复半月报至3月31日,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每月报截至上月底数据。
(四)组织检查核实。加强食盐储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食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到位。12月底,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全省食盐储备的检查核实,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各地食盐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2号)
2.海南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情况月报表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储备食盐情况月报表